1、工字钢、H钢等悬挂型轨道的磨损量达到以下指标时应报废:支承车轮的轨道踏面(工字钢、H钢下翼缘上表面被车轮踏面磨损部位)的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%时,支承车轮的轨道翼缘宽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5%时。
2、轻机、重机、起重机钢轨及方钢等支承型轨道的磨损量达到以下指标应报废:支承车轮轨道踏面的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%时;轨道面宽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5%时。
3、起重机运行轨道有疲劳龟裂、疲劳剥落等缺陷时应报废。
4、起重机运行轨道出现局部横向塑性变形或局部扭转等塑性变形,影响起重机正常运行,如出现严重的啃轨、跑偏、蛇行等故障时应报废。
5、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固定采用螺栓压板固定装置时,如果出现轨道固定松动、侧移等,经修理仍不能保证可靠牢固的固定时,螺栓压板固定装置应报废。
6、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固定采用焊接连接或焊接压板装置时,如果固定连接焊缝有裂纹或开焊损伤时应补焊,如失去补焊的意义时,焊接压板应报废。